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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现有模式及其对抗特征
(一)现状分析
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4、执行阶段
5、复归阶段
(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三)总结:明显的对抗特征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适用对抗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一)在惩罚监禁方面的表现
1、过程也是一种惩罚
2、惩罚监禁的封闭性
3、与社会过度隔离
(二)在律师参与方面的表现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受到限制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受到限制
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受到限制
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
(三)对抗心理的引起
1、司法机关的对抗心理
2、未成年犯罪人的对抗心理
3、被害人的对抗心理
4、社区其他成员的对抗心理
(四)对未成年犯改造因素的忽视
1、心理因素
2、家庭因素
3、学校因素
4、社会因素
(五)审判的教育功能未能实现
(六)无法形成全社会不遗余力追求犯罪人利益的格局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引入家庭模式之考量
(一)家庭模式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契合
(二)家庭模式理念在我国的可接受度分析
1、自古对“家国一体”的崇尚和“恤幼”的刑事理念
2、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奉行的刑事政策
3、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性
4、符合民主司法的要求
5、满足家庭模式理念的前提——对政府官员充满信任
四、以家庭模式理念改革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一)诉讼理念的转型
(二)具体制度改革
1、立案侦查程序具体设计
2、审查起诉程序具体设计
3、审判程序具体设计
4、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具体设计
5、执行程序具体设计
6、构建未成年犯刑事污点消失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