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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刑事冤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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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

(一)错案责任的问责机构主体多样

(二)外部调查与内部确认的双重程序架构

(三)承担错案责任的对象有限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责任形式

(五)错案责任追究的效果不佳

三、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不统一

(二)“错案”界定模糊

(三)追究领导责任“难”

(四)惩戒主体内部化,导致惩戒力度不足

(五)外部介入错案责任追究损害司法独立

(六)追责决定受舆论影响

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合理界定错案认定标准

(二)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人大下设独立的错案惩戒机构

(五)正确引导舆论对责任追究的影响

(六)保障被调查者的辩护权,维护司法独立

(七)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归属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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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究导致错案发生的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是平反冤案的重要一环,具有抚平错案所带来的伤害的重要作用,它也是恢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频频爆发的冤案在纠正之后,错案责任追究又成为社会关注乃至批评的焦点问题,因此,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实证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虽然错案追究制在我国存在已有20多年,但是不管在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实践运用中都还存在很多不足,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律有两高颁布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一些各级地方法院颁布的文件。其中对错案责任的主体、追究范围、适用程序、追究机构的规定也不完善。实践中广受热议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等刑事冤案,我们在追究违法人员错案责任时也会遇到错案界定模糊,导致追究责任困难;责任划分失衡,回避领导责任;追责程序存在严重缺陷、追究机制内部化导致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使错案责任追究不能有效实施,给错案责任追究的实际操作加大了难度,不能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为了更好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要完备立法,使实际操作更加有法可依,建立统一的法律来规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和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其次,实践中我们也要选择适格的机构遵循正当的程序来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比如建立专门独立的惩戒委员会惩戒错案责任;避免责任追究受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干预,保障司法独立,只有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完善才能使追责起到一个惩前毖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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