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一、新《公司法》的改革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公司法》的改革背景
(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二、新《公司法》施行中出现新现象与新风险
(一)现象一:一元公司与亿元公司的出现
(二)现象二:股东不实际出资明显增多
(三)现象三:公司监管行政责任担负主体不明确
1、在推进“严管”中的不明确
2、公权滥用与私权救济不足并存
(四)存在交易风险一:经营者对新规则认识不明
1、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认识不明
2、对年报制度与年检制度的认识不清
3、对“先证后照”与“先照后证”的认识不足
(五)存在交易风险二:政府部门未充分履行社会协同监管责任
(六)存在交易风险三:公司注册资本的社会公信力不强
1、虚假出资
2、股权出质
3、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虚假出资持包容态度
三、公司法三大竞合关系的研究
(一)公司法私法性与公法性的竞合
1、公法行为说
2、私法行为说
3、混合行为说
4、私法性与公法性的竞合的分析
(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竞合
1、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体现
2、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主体登记的规定
3、国(境)外商事登记原则、内容的比较
4、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概念上存在的混淆
(三)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要求股东出资权力的竞合
1、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
2、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标准和法律责任
3、英美法系公司法中对股东责任的规定
四、公司法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
(一)对公司交易中风险防范应对的建议措施
1、提高对商事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认识
2、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3、交易前对经营者信用征询作为必经程序
4、审慎判断交易相对人的经营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之私法范畴定位
1、理论界对商事登记制度公法性质的反思
2、确定商事登记制度私法性质
3、实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4、淡化公法色彩与管理职能
5、建立行政许可动态监察体系、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6、明确商事登记被撤销时的效力
7、建立公司实有资本公示体系
(三)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严格区分
1、“二合一”不符合商事主体运行规律
2、“二合一”影响市场准入效率
3、建议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四)立法明确股东出资义务责任
1、立法完善刑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
2、立法完善“宽进严出”原则对股东出资义务责任的要求
3、立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4、立法完善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