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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修订实施后的公司法未来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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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新《公司法》的改革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公司法》的改革背景

(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二、新《公司法》施行中出现新现象与新风险

(一)现象一:一元公司与亿元公司的出现

(二)现象二:股东不实际出资明显增多

(三)现象三:公司监管行政责任担负主体不明确

1、在推进“严管”中的不明确

2、公权滥用与私权救济不足并存

(四)存在交易风险一:经营者对新规则认识不明

1、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认识不明

2、对年报制度与年检制度的认识不清

3、对“先证后照”与“先照后证”的认识不足

(五)存在交易风险二:政府部门未充分履行社会协同监管责任

(六)存在交易风险三:公司注册资本的社会公信力不强

1、虚假出资

2、股权出质

3、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虚假出资持包容态度

三、公司法三大竞合关系的研究

(一)公司法私法性与公法性的竞合

1、公法行为说

2、私法行为说

3、混合行为说

4、私法性与公法性的竞合的分析

(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竞合

1、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体现

2、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主体登记的规定

3、国(境)外商事登记原则、内容的比较

4、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概念上存在的混淆

(三)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要求股东出资权力的竞合

1、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

2、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标准和法律责任

3、英美法系公司法中对股东责任的规定

四、公司法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

(一)对公司交易中风险防范应对的建议措施

1、提高对商事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认识

2、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3、交易前对经营者信用征询作为必经程序

4、审慎判断交易相对人的经营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之私法范畴定位

1、理论界对商事登记制度公法性质的反思

2、确定商事登记制度私法性质

3、实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4、淡化公法色彩与管理职能

5、建立行政许可动态监察体系、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6、明确商事登记被撤销时的效力

7、建立公司实有资本公示体系

(三)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严格区分

1、“二合一”不符合商事主体运行规律

2、“二合一”影响市场准入效率

3、建议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四)立法明确股东出资义务责任

1、立法完善刑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

2、立法完善“宽进严出”原则对股东出资义务责任的要求

3、立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4、立法完善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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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2005版《公司法》十二个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新《公司法》很多新的条文参考了亚洲邻国发展中的有益经验,能有效提高人们的创业积极性,然而,新《公司法》在降低创业风险的同时,还降低了犯罪门槛。
  此外,新《公司法》在施行中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破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在这一大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施行后社会出现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浅议了我国公司法未来发展的具体建议。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使得商事制度从“立法中心主义”向“法律多元主义”转变,从“公法性桎梏”向“私法性凸显”转变,最终是充分发挥商事登记制度的私法价值。第二,坚持商事登记的行政管理模式,坚持商事登记具有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效力。并提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四点建议,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建立行政许可动态监察体系、股东权益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严格区分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罗星星;

  •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金海;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企业法、公司法;
  • 关键词

    公司法; 商事制度; 立法完善;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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