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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研究——以九江市两级法院的实践为视角(试行)实施情况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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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参与分配制度基本理论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

(三)债权性质

(四)起止期日

(五)分配原则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及实务现状

(一)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的法律渊源

1.《民诉法解释》创设了“执转破”新机制

2.《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

3.《民诉法解释》确立了按比例分配的平等原则

(二)参与分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1.参与分配制度立法不健全,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

2.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执行实务中适用不充分

3.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执行实务中操作不统一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务中适用不充分的原因

1.债权人没有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尤其是个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不透明

3.法院的查控义务不明晰

4.司法解释表述不明确

5.参与分配制度设计欠缺操作性

6.“执行难”的困扰

(二)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务中适用不规范的原因

1.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不确定

2.分配原则不明确

3.债权人范围不确定

4.被执行人主体不确定

5.参与分配程序的起止时间不确定

6.救济程序不具体

四、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探索和建议

(一)九江市两级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的探索

1.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的探索

2.关于参与分配案件被执行人的范围探索

3.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点的探索

4.关于执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审查职责的探索

5.关于参与分配施行有限优先原则的探索

6.关于分配方案的内容要件的探索

7.关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救济途径的探索

(二)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

1.要进一步探索破产程序与参与执行分配程序的衔接机制

2.要进一步探索查封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的衔接

3.进一步明确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

4.要逐步探索确定法院的通知告知义务

5.探索完善参与分配的救济渠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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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叉经济联系日趋频繁,在诉讼中经常表现为多债权人在同一诉讼或者多个诉讼中向同一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在执行实践当中,多债权人依同一或者多份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它与一般执行案件无异。但是,往往是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反而更加容易陷入这种多债权人的纠纷当中,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将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通常来讲,司法实践当中处理这种问题的方式一是破产,二是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限破产原则,个人及非法人组织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并不能适用破产法调整。出于对此类主体债务概括清偿的法律调整需要,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创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把它作为破产程序之外解决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所有关于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均是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形式出现的,这些司法解释本身论证不足、逻辑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社会接受程度不高。本文,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介绍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
  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前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参与分配的基本理论。通过明晰参与分配制度的内涵,厘清参与分配制度的构成要件,解决什么是参与分配?什么情况下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及实务现状。以管窥豹,通过对九江市两级法院司法执行实践分析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困境,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通过第二部分的讨论,得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存在适用不充分、适用不规范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
  四、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探索和建议。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实施细则》为切入点,通过比较最新的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司法解释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的区别,分析参与分配制度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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