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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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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概述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特征

1.主体地位的突出化

2.办案组织的司法化

3.人员的精英化

4.司法的专业化

5.管理的扁平化

二、现行检委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冲突

(一)检委会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相脱节

1.涉及检委会宏观改革问题的规定缺乏立法支撑

2.检委会的议题范畴模糊

3.检委会的制度修改缺乏理论支持

(二)检委会的限权本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放权要求相冲突

(三)检委会的问责机制缺失与检察官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相违背

(四)检委会委员专业素养与检察官专业化的要求有距离

1.检委会委员的任命过于行政化

2.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职效果模糊化

3.检委会委员的组成过于固定化

4.检委会委员的任期过于无限化

5.检委会委员的考核过于虚无化

(五)检委会决策行政化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相矛盾

1.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性不足

2.议案议事辩论性不足

3.委员案件亲历性不足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的定位

(一)关于检委会制度存与废的评判

1.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司法制度

2.是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一种制度救济

3.是监督制约检察官权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科学把握检委会的功能定位

1.是部分案件与事项的决策者

2.是检察官办案的监督者

3.是案件质量的评查者

4.是司法理念的引领者

四、检委会制度改革及其完善路径

(一)协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制度的原则

1.法治原则

2.各司其职原则

3.相互配合原则

4.逐步放权原则

(二)完善有关检委会制度的立法

1.明确检委会的法定权

2.规范案件决定权让渡程序及规则

3.修正检委会最终决定的救济方式

4.严格检委会的追责标准

(三)加强检委会工作机制的自身建设

1.强化检委会的专业化建设

2.提升检委会的制度化建设

3.健全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

4.完善检委会有关措施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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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重要举措之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正在各试点地区全力推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中心内容是突出检察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的主体地位,最显著的特征是主体地位的突出化、办案组织的司法化、人员的精英化、司法的专业化、管理的扁平化。然而随着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检委会制度由于其自身体制缺陷的限制,逐渐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间产生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委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相脱节;二是检委会的限权本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放权要求相冲突;三是检委会的问责机制缺失与检察官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相违背;四是检委会委员专业化水平与检察官专业化的要求有差距;五是检委会决策行政化与检察官办案司法化相矛盾。为科学理顺二者间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坚持法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逐步放权等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二者顺利衔接,并通过健全检委会的有关立法、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工作机制的建设,最终实现1+1>2的效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产生更大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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