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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之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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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的内涵

(一)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的产生背景

(二)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的内涵

1.腐败犯罪

2.腐败资产

3.民事确权诉讼

4.民事侵权之诉主张补偿或赔偿

5.在资产所在国对资产没收时主张合法所有权

二、我国构建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之必要性

(一)我国腐败资产追回的立法现状

(二)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之优势

(三)我国构建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的必要性分析

三、我国构建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之现实困境

(一)诉讼主体资格缺位

1.国家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诉讼主体代表难以确定

(二)赔偿主体及范围界定难

(三)诉讼程序之现实障碍

1.证据的收集与提交难度大

2.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案件受理之阻碍

(四)诉讼成本高昂

(一)适用公益诉讼程序

(二)完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例外规定,确定诉讼代表资格

(三)建立腐败资产民事证明制度

(四)有效选择管辖法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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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犯罪作为刑民交叉类案件,不仅符合刑法关于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打击腐败犯罪活动时,不仅要关注刑事手段对腐败犯罪的惩罚作用,更重要的利用民事手段补强刑事手段,做到民事刑事双管齐下,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此外,充分利用民事手段中的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境外腐败犯罪资产,从资金上阻截腐败犯罪活动。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构建资产追回机制之前,追回外逃腐败资产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是“物的引渡”,这一依靠刑事司法协助追回外逃腐败资产的做法,其局限性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而愈加明显。《公约》创造性地将民事手段引入资产追回,建立了直接追回措施,并在其中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路径以供各国在追回境外资产时选择适用,这一设置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反观我国,针对腐败资产追回仍停留在刑事手段,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资产追回工作的进展,资产外逃问题严峻,社会财富极大流失。这一现况敦促我国国内建立起相关直接追回措施,以提高资产追回成效。本文旨在以《公约》规定的腐败资产直接追回措施项下的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为研究对象,结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比各国有关做法,探讨我国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路径追回腐败资产的必要性和现实困境,以期在我国国内建立起相关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公约》确立的直接追回措施的产生背景进行介绍,并对《公约》所称“腐败犯罪”、“腐败资产”的概念进行界定,简要梳理直接追回措施项下各路径,明确《公约》就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所做的设置,为后文论述做铺垫。
  第二部分目的在于讨论我国建立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资产追回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阐明我国资产追回立法和司法方面还停留在刑事手段层面,对我国腐败资产追回工作造成的极大限制,并从国际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等方面与刑事手段的适用进行比较,对国际民事诉讼路径在追回境外腐败资产过程中的优势加以分析,以体现国际民事诉讼路径在打击腐败犯罪活动方面的积极作用,论述我国构建该路径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着眼于我国构建腐败资产追回国际民事诉讼路径的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从诉讼主体及代表资格、诉讼程序设置、赔偿主体及范围等方面入手,借助学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并结合外国法及有关公约的规定,对适用现实困境进行分析,以期在后文论述我国国内制度构建中提出解决意见。
  第四部分落脚于我国国内制度构建,旨在构建我国腐败资产国际民事诉讼追回路径,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这一部分从公益诉讼的适用、国家诉讼主体资格及其代表资格的确定、以及民事证明制度、有效选择管辖法院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资产追回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以填补民事法律惩治腐败的空白,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发挥国际民事诉讼路径惩治腐败犯罪的功能,以便我国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路径追回外逃资产,对腐败犯罪分子予以打击,有效遏制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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