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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退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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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传统的退休法律制度将达到强制退休年龄作为法定的、合理的解雇理由,并以此作为提供养老金待遇的前提条件。但近年来,一些国家以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劳动法理论为核心路径,取消了强制退休年龄规定,并通过弹性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制度及企业内部自愿退休计划等,为劳动者提供了可以选择退休的时间段及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形成了自愿退休法律制度。就我国来看,现行的退休法律制度偏重于社会保障领域,强调社会保障权,并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造成了超龄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现象。分析比较英国、美国、日本在自愿退休方面的具体规定,总结其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现行退休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认为应当改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不当限制,并根据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养老金申请与发放方式等实施弹性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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