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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导论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选题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外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
1.2.2 国内外关于消费者组织的研究
1.3 论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1.3.1 研究框架
1.3.2研究方法
1.4研究的预期创新之处
2 公民社会和消费者协会概念界定及相关关系分析
2.1 基本范畴的界定及关系分析
2.1.1 公民社会概念的演进
2.1.2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辨析
2.1.3公民社会的特征和作用
2.2 公民社会与消费者协会关系
2.2.1 公民社会与消协在共同条件下产生
2.2.2 消费者协会属于法定的公民社会组织
2.2.3 消费者协会的发展促进了公民社会成长
2.3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分析
2.3.1 消费者协会的特殊性
2.3.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分析
3 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国际比较分析
3.1 发达国家或地区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1.1 美国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1.2韩国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1.3 日本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1.4英国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1.5 香港地区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2 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2.1 马来西亚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2.2 巴西、阿根廷和智利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3 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国际借鉴
3.3.1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3.3.2法院与消协联合设立小额投诉法庭
3.3.3消协支持起诉或作为主体起诉
3.3.4健全经费保障制度
4消费者协会职能履行情况分析—以泰兴市为例
4.1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历程
4.1.1 消费者协会的成立阶段(1980后——1987年)
4.1.2 消费者协会的蓬勃发展阶段(1987年——1996年)
4.1.3消费者协会发展成熟阶段(1996年以后)
4.2 泰兴市消费者协会的履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2.1 泰兴市消费者协会的基本情况
4.2.2泰兴市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情况
4.2.3 泰兴市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困境及成因
5 完善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对策
5.1 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增强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
5.2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5.3拓展履行职能方式
5.4 加强内部治理
5.5 加快形成支持消协发展的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