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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犯罪中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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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1 “犯罪过程”的时间界限

1.1 由预备中止谈犯罪起点的争议

1.2 危险犯中止说下的犯罪终点困惑

1.2.1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1.2.2 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命题展开

1.2.3 犯罪终点的新角度解读

2 中止自动性的判定规则

2.1 心理主义与规范主义的理论交锋

2.2 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正当性依据

2.3 规范主观说的实务校验

2.3.1 基于内在情绪障碍而中止

2.3.2 基于外在诱因而中止

3 行为有效性的确认标准

3.1 一般因果关系下的有效性认定

3.2 异常因素介入后的有效性认定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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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条文第24条第1款对犯罪中止的内涵作出了界定,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三要件。正确把握“犯罪过程”的时点是确定中止行为符合时间性要求的关键。犯罪过程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的开始,预备中止的设立可以更加贴切地评价犯罪行为和还原犯罪意图。将犯罪既遂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过程的终点虽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根据危险犯中止说的理论趋向,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由犯罪既遂同义替换为犯罪是否实际完成,则能更好地迎合犯罪中止制度的实践需求。对于“自动放弃”的判定,心理主义和规范主义学说从不同角度出发各有侧重,但最终都应受到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正当性依据的制约。责任减少说和刑事政策的并合说更为理想,以此为基础构建的规范主观说是判断自动与否的可行性标准,在实务运用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中止犯有效性要件是针对“行为有效”而非强调结果有效的。如果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满足真挚努力的标准要求,即便是既遂结果未发生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弱失,也不能否认其有效性的成立。准中止犯理论倡导既遂结果未发生不要说,对于行为是否有效应在应然层面评价。如果中止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却由于其他异常因素的介入导致既遂结果发生,仍不应该否认该行为的有效性。

著录项

  • 作者

    戴李平;

  •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

  • 授予单位 扬州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万国海,浦志强;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犯罪中止认定; 时间性;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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