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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研究——以扬州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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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双重管理

(二)直接登记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四、相关概念解析

(一)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

第二章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的变迁

一、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的变迁

(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探索及建立阶段(1989-2012年)

(三)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阶段(2013年至今)

二、扬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变迁

(一)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复查登记阶段(1990-2005年)

(二)社会组织常规化双重管理阶段(2006-2012年)

(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阶段(2013年至今)

第三章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分析

一、域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立法体例分析

(一)强制登记

(二)自愿登记

(一)双重管理制度分析

(二)直接登记制度分析

(三)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的体制分析

第四章 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团体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基金会

二、扬州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成立登记

(一)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工作的困境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工作的风险防范

第五章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对策建议

一、加快社会组织法制统一建设

二、稳妥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三、加强充实登记管理机关力量

四、加强业务管理工作法治建设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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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种类,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自觉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和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服务。随着政府职能转移、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的深入,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他们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对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专业社会工作因此连续四年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也成为发展中国社会工作事业的重要渠道。
  我国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经历了从特许制到双重管理,从双重管理到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双轨并行的改革阶段。双重管理体制下,一方面登记门槛过高,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缺乏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法制,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具有不确定性,大量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或因登记门槛过高,或因无法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行政许可,无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双重管理固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凸显的具体国情下,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缺乏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法制的制度背景下,过高的登记门槛和双重管理正在丧失实效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实行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的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双轨登记管理体制。
  域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有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之分,日本和新加坡实行强制登记,美国和德国实行自愿登记,我国的强制登记管理制度吸收了域外经验。直接登记改革虽具有方便社会组织设立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优势,但当下也存在概念不清、界限不明的缺陷,实务中也超越了登记管理机关的服务能力。目前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主要依靠民政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但原先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未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制仍是双重管理,直接登记并无法律法规规章支撑,有悖于全面依法治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实践需要加快社会组织法制统一建设,稳妥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充实登记管理机关力量和业务管理工作法治建设,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和法治化,以促进我国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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