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2 公证与诉讼对接的基础
2.1 公证与法院的历史渊源
2.2 公证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2.2.1 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和非营利性符合纠纷解决主体的角色属性
2.2.2 公证的专业性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
2.2.3 公证服务范围广泛可以应对大多数纠纷
2.2.4 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性质与职能定位奠定服务能力基础
2.3 建立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意义
2.3.1 有利于解决纠纷格局的多元化发展
2.3.2 有利于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化改造
2.3.3 有助于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法治生态环境
3 公证与诉讼对接的职能
3.1 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与核实的职能
3.2 依法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职能
3.3 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保全证据、执行财产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的职能
3.4 在家事、商事等新领域提供公证服务或者调解服务的职能
3.5 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职能
4 公证与诉讼对接中存在的难题和突破
4.1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公证书的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4.2 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问题
4.2.1 现实中公证过错认定存在的争议
4.2.2 目前在公证过错的认定方式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5 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建构策略
5.1 价值位阶:专注于纠纷解决中的专业性问题
5.2 对接体系:设置有层次的公证服务分支
5.3 内因改造:加强执业能力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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