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研究
【6h】

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2 公证与诉讼对接的基础

2.1 公证与法院的历史渊源

2.2 公证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2.2.1 公证机构的中立性和非营利性符合纠纷解决主体的角色属性

2.2.2 公证的专业性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

2.2.3 公证服务范围广泛可以应对大多数纠纷

2.2.4 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性质与职能定位奠定服务能力基础

2.3 建立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意义

2.3.1 有利于解决纠纷格局的多元化发展

2.3.2 有利于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化改造

2.3.3 有助于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法治生态环境

3 公证与诉讼对接的职能

3.1 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与核实的职能

3.2 依法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职能

3.3 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保全证据、执行财产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的职能

3.4 在家事、商事等新领域提供公证服务或者调解服务的职能

3.5 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职能

4 公证与诉讼对接中存在的难题和突破

4.1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公证书的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4.2 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问题

4.2.1 现实中公证过错认定存在的争议

4.2.2 目前在公证过错的认定方式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5 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建构策略

5.1 价值位阶:专注于纠纷解决中的专业性问题

5.2 对接体系:设置有层次的公证服务分支

5.3 内因改造:加强执业能力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声明

展开▼

摘要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未缓解,诉讼效率难以保障。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承接力量。
  近年来,公证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束缚。一方面,公证缺少实体法的支撑,显得有些“势单力薄”;另一方面,公证行业内部发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证的公信力,2017年8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公证执业划出五大红线,公证员执业更加谨小慎微。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公证机构因其具有的真实、自愿、保密等优势,对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在相关纠纷解决机制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何使得公证业务能够有效地与诉讼活动进行对接,达到公权力的有效聚合,已经成为各地公证处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本文试图探索以现有的司法资源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顽症,另一方面,试图为公证行业的发展开辟一条新的道路,赋予公证行业新的生命力,从而达到法院与公证“双赢”的局面,传递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
  在提倡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政策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下,如何实现公证活动与诉讼活动更好地对接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包括公证活动与诉讼活动对接的领域、对接的程序以及对接的方法等一整套机制,都需要进行缜密的思考和设计。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证与诉讼对接的基础,公证与法院的历史渊源,公证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公证与诉讼对接的积极意义,都为公证与诉讼的对接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研究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支持公证与诉讼的对接,本文具体分析了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领域。第三部分讨论公证与诉讼对接中存在的难题,其一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公证书的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其二是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问题。第四部分探索公证与诉讼对接机制的建构策略,公证机构要专注于纠纷解决中的专业问题,设置有层次的公证服务分支,加强职业能力建设。
  本文力图为精确提炼公证价值进而找准目标、规划路线提供一点研判依据,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证能在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沃土上创造繁盛的法治风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