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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损失的国家补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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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引言

(一)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尴尬境地

(二)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遭遇尴尬的原因分析

二、见义勇为的概述

(一)见义勇为的内涵

(二)见义勇为的外延

(三)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三、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宪法基础

(二)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

(三)见义勇为之为“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性质

四、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价值追求和意义

(一)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价值追求

(二)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意义

五、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制度化问题

(一)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具体措施

(二)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的诸途径比较及适用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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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下挺身而出,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却面临“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困境。这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束缚有关,但更致命的是通过权益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补偿或者国家奖励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的制度设计缺陷。见义勇为是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当见义勇为者因公共利益而做出特别牺牲后,作为行为的受益者——国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国家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在其做出补偿后即取得向权益侵害人追偿的权利。而由于效用的互补性,见义勇为者获得国家补偿后仍可要求国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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