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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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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受贿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特征及刑罚适用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特征

1、受贿罪的概念

2、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二)受贿罪的刑罚适用

二、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及由此所产生的弊端

(一)新中国关于受贿罪立法的演变历程

(二)我国受贿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1、犯罪的客观行为方面

2、受贿的对象方面

3、犯罪数额标准方面

4、处罚方面

(三)现行立法不足产生的弊端

1、惩罚作用发挥不足

2、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

3、引导和评价功能缺欠

4、刑法的应用性受到挑战

5、刑罚适用呈现出重刑化、片面性的特点

6、法律适用繁琐多变

三、域外对受贿罪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域外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

1、在立法思想方面

2、在犯罪构成方面

3、在处罚方面

4、影响力交易犯罪方面

四、对我国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形式

(三)犯罪构成

1、受贿犯罪主体

2、受贿犯罪构成要件

3、受贿犯罪对象的范围

(四)受贿罪的处罚

1、对受贿罪规定独立的法定刑

2、取消犯罪数额规定,统一量刑标准

3、增设罚金刑

4、降低刑罚力度,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

5、增设资格刑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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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受贿犯罪定罪处罚的思考,并通过对中西方受贿罪规制的比较和考证,梳理评析了我国受贿罪立法规制存在的缺陷,通过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刑事司法准则的中国化进行思考,进而对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完善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建议将我国受贿罪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索取或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不正当好处的行为”。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修改为“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公务执行的不正当行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受贿罪的处罚提出“增设资格刑、罚金刑,单独处罚,取消死刑”等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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