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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少数人的应然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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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西方文艺复兴和宗教革命引发反抗特权与不平等的运动以降,多数至上主义思想盛行于现代民主国家中。在此思想影响下,从民主政治的多数统治、社群主义和功利主义,到公司和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再到作为权利救济最后手段的司法裁判的多数决等,多数决作为一种可最大限度实现决策效率的规则广泛适用于社会各领域。该规则基于两个假定:多数人的共同智识比少数人的智识更具真理性,以及多数人利益优先于少数人利益。而这些也隐含着多数至上主义和多数决的最大危险,即多数暴政,它易造成对少数人权利的无情剥夺,最后导致民主政治的破产。基于正义目的,少数人也值得尊重和保护,从法律角度论证少数人具有应然权利的总体思路是:首先阐述学理、国际法规范、宪法学意义上少数人的概念;其次,以多数至上主义为出发点,主要从实体民主理论和程序民主理论、以德沃金和罗尔斯理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反功利主义理论分别论证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第三,论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少数人问题,对于制定法,分别列举并分析了国际法规范、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单行法关于少数人的法律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区分作为司法者的少数派法官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少数人地位的诉讼当事人,总结出少数人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多数人相同和相异的权利类型;第四,在分析了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允许少数人的非暴力反抗,建立司法判决少数意见书制度,以及平等对待所有人和特别优待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人来保障少数人应然权利的实现。虽如此,但无意于颠覆民主制和多数决规则,而是提供一种反思,旨在强调只有在重视多数人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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