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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之途径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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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一、引 言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三、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探析之一:检察机关以外各主体

四、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探析之二:检察机关

五、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六、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七、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问题之完善

八、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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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现状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相应的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予以司法救济,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通例。但由于我国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缺失,导致公益诉讼由谁提起,检察机关能否参与公益诉讼,以何种方式参与公益诉讼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根据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是由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等特点,对个人、社会团体、机关等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分别进行了利弊比较,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适宜的主体。同时,针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影响国家权力制衡、影响诉讼架构平衡、影响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的困惑和难题,论证了通过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可以对上述难题进行破解的问题。最后,笔者通过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典型的公益诉讼制度状况,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探索,提出了限制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谦抑原则和前置程序以及实行民行监督权与公益诉讼权职能分离、提高公益诉讼案件抗诉权的审级等具体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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