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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奸淫情节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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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除了规定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之外,还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本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尽管如此可以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适用较重的刑罚,同时对方便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成立典型数罪的行为仍然按照一罪处理,是很难获得事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本文试从加重情节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基础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刑法典中关于加重情节与数罪并罚的规定,得出刑法关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是不符合刑法典中加重情节与数罪并罚的“范式”反映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以及在与国内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中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进行剖析。最后阐明我国刑法不应当将另成强奸罪的拐卖过程中的奸淫行为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而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按照本罪与强奸罪合并处罚,这也是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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