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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人员死亡调查程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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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羁押人员死亡案件备受公众关注,而死亡原因则是关注之焦点。公民为需承担国家司法机关调查的容忍义务而接受人身限制和自由控制,但是容忍义务的承担却绝非意味着羁押人员需付出生命代价。基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归属之考虑,应拟制任何羁押人员的死因无论表面正常或不正常,都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死因调查,而且应当先行推定羁押机关存有过错--即一般地假设存在非正常死亡之情形,从而使羁押机关成为被调查者。这一法律假设尤其适合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原因在于我国审前侦查程序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机制,一般程序控制也因检警的立场而缺少严格性,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完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和其他主要的人权保障原则。本文正是鉴于这些情况的严重性和惯常性,立意认真思考制度性解决的办法,设计羁押人员的生命权保护机制,并在程序形式上建立有效的调查规则,从而构成事后追究制度和提前预防警戒的防线。而目前这一论题尚无充分的学术研究,本文也意图抛砖引玉,以期更多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在我国,羁押场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劳教所等场所,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着眼于看守所羁押人员死亡之情形。文章首先以典型的看守所羁押人员死亡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国近几年该类案件的发生频率、危害程度进行评析,得出该类案件亟需有效应对措施之结论。然后对我国相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研究,认为应对策略之失效乃该类案件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因此务须对现有应对策略进行改良及完善。最后,在扬弃已有应对策略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涵括调查主体、调查流程、调查听证等内容的羁押人员死亡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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