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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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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经破产管理人同意而取回的权利。破产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准确区分破产财团与债务人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的范围,保护破产债权人以外的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破产法普遍规定了这一制度。从理论上讲,破产取回权来源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保护理论。此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等都可以成为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来源。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一般取回权制度,对特别取回权没有作相应的规定,造成了我国立法的漏洞,导致了实践中执行依据的缺乏。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对破产取回权的性质,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以及破产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做了简要分析,介绍了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了一般取回权制度完善的要素,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特别取回权制度,并就特别取回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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