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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转让信用证——兼论UCP600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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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间贸易和转口贸易盛行的时代,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它不但简化了交易流程,为交易提供信用基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份合同所产生的多头支付问题。各当事人在利用可转让信用证优点和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下的风险,比如转让行缮制转让条款的风险、寄单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有效防范并化解,将影响可转让信用证的应用和推广,进而阻碍中间贸易的发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可转让信用证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调整,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推广应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下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仍遗留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对可转让信用证基础知识的梳理,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下各主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揭示出他们相互间的法律关系。UCP600第38条对可转让做出了新的规定和修改,本文对比UCP500第48条对新的规定做出了分析和评价,文章最后详细阐述各主要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并对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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