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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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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腾飞,互联网的创业者们缔造了一个又一个财富神话。互联网产业健康、迅速的发展取决于有效的产权保护和创新机制。在这些机制当中,“版权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表征,扮演着最为核心的制度角色。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最广泛的应用服务提供者,其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增长点、互联网信息广泛传播的辐射点、互联网搜索服务的查询点。正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渗透在互联网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中也是广泛存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传播性等特征,如果不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加以归责,必然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归责认定复杂,既可能因其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承担自己责任,也可能因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承担第三方责任。搜索引擎提供商承担的自己责任亦称直接责任,该种责任认定判断较为简单,学术界认定、判断标准基本一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承担的第三方责任亦称为间接责任,该种责任认定、判断复杂,学术界就其侵权行为法律认定不一。如何正确定位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就其在侵权行为中的不同主体地位进而归纳总结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不同情形下的归责认定标准,已经成为解决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归责认定中,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主观认定标准,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性质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探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要件认定标准,对于分析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引入了被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视为“护身符”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成为了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行为法定的抗辩事由。不得不说,“避风港”规则是法律在传统著作权和新兴网络技术的利益冲突中寻求的一种平衡机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解决传统著作权人和网络技术服务商利益冲突的权衡机制。
   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产业特征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体系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是对我国现有间接责任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更是对传统著作权人互联网权益的保护。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适当的引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寻求经济的平衡点让二者有机的结合。最终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作品的进一步创作和传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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