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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实践探讨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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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基本现状

(一)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实践博弈

(二)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面临的问题

(三)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遇冷的原因

二、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自治涵蕴

(一)业主自治管理的现实必然性

(二)业主自治管理的法律应然性

三、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法律定位

(一)清晰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二)厘清自管模式的法律关系

四、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法律规制

(一)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的法律支持机制

(二)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的配套制约机制

(三)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著、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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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社会管理系统日益健全,社区业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社区业主民主管理更加规范,业主自治成为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条款强调了对业主自治权利的保护和业主自治的尊重,可以说是《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了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赋予了业主享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民主权利。然而由于业主自行管理模式的法律调控并不完善,现行社区业主自治权利的边界比较模糊,缺失对业主的自治权利的法律监督及自治权利的泛滥预防,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也是基于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托管理方式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行管理物业自治中的法律地位和自治作用不明,导致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备受现实争议,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的权利未能真正得到落实与维护,影响了物业自治的规范化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社区物业管理已成为基层民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运用法治的力量解决自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物业的自治法律制度,是推动城市物业管理规范化,构建社区基层民主体系必然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立足维护业主自治私权的角度,从业主自治中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物业的存在现状、学术态度、司法实践及运行规范层面展开思考,找出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存在的现实问题,剖析自管模式遇冷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业主自治的现实必然性和法律应然性两方面,诠释业主自行管理所应包涵的本质内涵,解析业主自治不等于业主自行管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等法律命题,并澄清自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找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主张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不为其自身牟利经营物业活动就具有法律正当性。围绕法律支持、配套制约及纷纷解决三大机制,从法律正当化的角度提出业主委员会间接自行管理模式的规制建议,以便对物业自治管理规范化发展,培育社区基层民主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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