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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产生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内涵
(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德国民法
(二)法国民法
(三)瑞士民法
(四)日本民法
(五)台湾地区民法
(六)我国法律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一)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已被交付承租人并处于继续占有状态
(三)出租人将其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四、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一)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对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解读和反思
(一)在租赁物的范围上包括动产有失妥当
(二)未以承租人受让租赁物的交付并占有租赁物为要件不利于交易安全
(三)对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变动形式不加限制过于宽泛
(四)效力规定不完整
(五)缺乏准用性规定
(六)相应的完善建议
六、司法实践中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强制拍卖情形下的适用
(二)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移转给受让人
(三)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的押金的处理
(四)其他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作品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