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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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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思路

一、脑死亡的概念与立法现状

(一)脑死亡的概念

(二)各国推行脑死亡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大陆关于脑死亡立法的争议

二、脑死亡立法与宪法隐含保护的生命权

(一)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二)传统死亡标准存在剥夺公民生命权之嫌

(三)脑死亡立法不会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四)国家进行脑死亡立法是生命权积极属性的要求

三、脑死亡立法与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

(一)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传统死亡标准存在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之嫌

(三)脑死亡立法不存在侵犯人格尊严问题

四、脑死亡立法与宪法倡导的社会公德

(一)脑死亡立法需要社会公德的支撑

(二)脑死亡立法合乎“孝”道

(三)宪法倡导的社会公德支持脑死亡立法

五、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展望

(一)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可行性

(二)脑死亡立法的宪法界限

(三)关于脑死亡立法内容的初步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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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的呼声很高,而脑死亡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不可回避。脑死亡立法并不侵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生命权,恰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积极保障义务。传统死亡标准下看似抢救病人的行为在实际上有损公民的人格尊严,脑死亡立法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维护我国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同时,脑死亡立法亦符合宪法所倡导的“爱人民”、“爱科学”等社会公德的内涵。纵观中外,脑死亡立法已然是大势所趋,它不仅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而且具备实现可行性。当然,立法的开展必须符合宪法理念,不得超越宪法界限。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项立法,尽快制定《脑死亡法》以示对生命的敬畏。根据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立法要体现公正性与民主性。同时,《脑死亡法》还需明确死亡判定标准,规定脑死亡的判定主体、宣告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脑死亡判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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