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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以特定财产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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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占有”与“非法占有”的含义

(一)民法中“占有”的含义

(二)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与财物的“非法占有”

(三)刑法中“非法占有”的含义

二、刑法中“非法占有”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占有的主体

(二)非法占有的主观要素

(三)非法占有的客观要素

(四)非法占有的对象

三、特定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一)特殊关系主体之间的“非法占有”的认定

(二)对死者财物的“非法占有”的认定

(三)对封缄物的“非法占有”的认定

(四)非法利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的“非法占有”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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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刑法中的“非法占有”问题进行了探讨。民法中“占有”的含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在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上,存在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鉴于纯粹本权说保护范围过小,而纯粹占有说保护范围过大,故各自出现了修正说,以合理划定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在诸多的修正说中,“平稳占有说”最具有说服力。基于民法中“占有”的含义和“平稳占有说”的观点,刑法中“非法占有”的含义是指行为人运用不法侵害手段严重违反法秩序,违背他人意志,破坏其对财物的“平稳的”支配关系,强行建立对财物的“新的支配关系”。
  德国学者韦尔策将刑法中的占有分为占有事实(占有的客观要素)和占有意思(占有的主观要素)两大方面。基于这一理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可以细分成:非法占有的主体、非法占有的主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的客观要素(非法占有事实)和非法占有的对象。对于普通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的认定不成为问题,但是对于有些特定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的认定比较复杂,争议颇多。非法占有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数人共同管理的财物的,既可能成立盗窃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对等关系的数人共同管理的财物的,可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死者不能成为占有的主体,以杀害他人为手段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杀害他人之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图进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可能成立盗窃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而与死者无关的第三人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既可能成立盗窃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封缄物由财物本身(内容物)和财物之外的包装物组成,无论是内容物还是包装物都应该属于委托人占有,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成立盗窃罪。银行卡内的存款,理应属于银行和储户共同占有;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而非法占有自己卡内不属于自己占有的存款的,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银行卡而非法占有他人卡内存款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通过ATM机存假币而“非法占有”真钱的,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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