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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比较研究——金融监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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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分析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概述

二、基于交易保护的法律制度

三、基于权益救济的法律制度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模式

一、发展趋势——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

二、各主要国家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三、功能性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机构体系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

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二、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三、中国:“一行三会”的内设机构

第五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

二、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调整及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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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若此基础动摇,则会对金融业造成严重破坏。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安全。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三条主线:(1)完善传统的微观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体系;(2)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体系);(3)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其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改革重点。
  基于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反思,各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美、英等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相继通过改革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性缺陷,如监管模式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目前,我国采取“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当前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存在诸多矛盾;分设于“一行三会”内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也都各司其职,难以形成合力。而我国作为 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实施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是应尽义务。客观上来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机构转变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式,提高经营效率,最终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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