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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以破产救助和破产清算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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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和理论

(一)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破产

(三)商业银行破产法

(四)银行破产理论的发展过程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和建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改革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三)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和破产实践

(一)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分析

(二)处置银行破产问题的实践

(三)银行破产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我国银行破产法律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立法原则的选择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五、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破产救助制度

(二)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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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邓小平同志在1991年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中的“金”是指资金,“融”是指融通,金融是社会资金融通的总称。资金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存在,而商业银行则是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如果把金融体系比作人体的循环系统,那么货币就是血液,商业银行就是主动脉。在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商业银行已具备破产条件,但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原因以及没有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政府和社会为银行的破产承担隐形担保的责任,这不利于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本文以破产救助和破产清算为视角,立足国内现实和立法现状,吸取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采用比较研究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指出我国应建立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商业银行破产救助制度和以司法权为主导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制度相结合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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