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现有技术抗辩在适用上的困境及其破解——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讨论背景
【6h】

现有技术抗辩在适用上的困境及其破解——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讨论背景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涵义

(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律本源辨析

(三)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价值

二、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2008年专利法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1、确定现有技术的含义

2、明确适用范围

3、规定比对方法

(二)司法解释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限缩

1、明确审查标准

2、审查方法的限缩

3、审查对象的限缩

(三)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扩张

1、参照等同标准

2、对比技术范围的扩大

3、抵触申请的参照适用

三、现有技术抗辩在适用上的矛盾与困境

(一)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与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技术的关联

(二)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联

(三)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关联

四、司法困境破解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

(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解除现有技术抗辩的限制提供了契机

(二)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

(三)统一的专利案件审理法院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新增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只要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即使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确实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为了竭力回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专利有效性问题,以及出于对法院技术审理能力的担心,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作出限缩性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又不得不扩大适用范围。立法语言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最高法院的立场和态度的模糊乃至矛盾之处,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不尽如人意,现有技术抗辩在适用上面临困境。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重大变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只有把握这一契机,顺势解除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限制,乃至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所面临的困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