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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格权的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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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二)人格权的概念

(三)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

二、支配权

(一)支配权的涵义之争

(二)支配权的历史考察

(三)支配权的基本涵义

三、人格权的客体

(一)人格权的客体确立的前提路径分析

(二)人格权的客体之争

(三)人格权的客体之反思

四、人格权的支配性

(一)人格权的支配性之争

(二)具体人格权的支配性分析

(三)人格权商品化利用

(四)人格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支配性

五、人格权的支配性限制

(一)限制的正当性

(二)限制的原则

(三)人格权的支配性限制的差别化分析

(四)未来民法典中关于限制人格权的支配性的建议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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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在前言部分,简要阐述人格权的支配性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正文共有五部分,分别是人格权、支配权、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的支配性、人格权的支配性限制。
  在人格权部分,首先论述人格权的历史发展。其次在介绍中外学者关于人格权的定义之后,本文认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要素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尊严或促进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最后阐述人格之内涵的历史演变,分析了两个层面上人格与人格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认为“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实际上并不合适,容易造成混淆。
  正文的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支配权的问题,这是本文得以展开的重要前提。该部分由支配权的涵义之争、支配权的历史考察、支配权的基本涵义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关于支配权的界定,学者之间存在分歧。因此要分辨何种界定更符合支配权的本质特征,应对支配权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无需他人意思协助,即可在客体上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支配分为事实上的支配、法律上的支配。
  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的探讨,因为若要对人格权的支配性有深入的认识,必须对人格权的客体有所把握。本文首先通过驳立两方面论证人格权概念的确立问题,旨在为论证人格权的客体奠定基础。在我国,学界关于人格权的客体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人格利益、人格要素或人身要素、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本文认为权利客体系权利据以设立的基础,具体分析人格权的客体时,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应对人格权的客体进行分层次把握。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兼具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前者为首要的、核心的价值,后者为附属性的价值。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的具体化—人格要素。
  正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由五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该部分首先论述学者关于人格权的支配性的两方观点,并分析他们所持观点的理由。本文认为,人格权的支配性应在正确把握支配权的内涵的基础上进行理解。人格权的支配性应理解为人格权人在享有、维护、保有、利用、处分等人格利益过程中,无需他人的同意或协助,即可实现自己的意思。以此为基础,本文分别论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支配性。在阐述生命权的支配性时,本文着重分析自杀和安乐死问题。在现代社会,人格权商品化利用现象层出不穷,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利用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人格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商事人格权、人格权利用权能的扩展。本文认为人格权商品化利用并未产生新型的权利,可将其解释为某些人格权的利用权能的内容。因此应当承认某些人格权已经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最后,本文以物权的典型代表—所有权分析物权的支配性,认为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从根本上说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而不是对权利性质的限制或者否定。因此人格权与所有权同样具有支配性。
  正文的第五部分探讨人格权的支配性限制问题。任何权利必然受到正当的限制。人格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此种限制主要体现为民法上一般原则以及公法上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同时通过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遏制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人格权之实现象的发生。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在客体、性质、伦理价值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两者在支配性限制方面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最后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区际条约、有关国家的立法、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规定,试着提出未来民法典中关于限制人格权的支配性的建议条款,以供参考。
  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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