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检视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
1、有利于提供公共资讯,满足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
2、有利于拓展舆论监督的渠道
3、有利于弘扬公共基本道德和表达公众情感
4、有利于拓展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
5、有利于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自发成长
(二)“人肉搜索”的消极功能
1、侵犯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
3、侵犯肖像权
二、“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与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规制问题
(二)我国“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现状
1、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体系
2、地方性法规对“人肉搜索”的规制
3、《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规定
4、“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辨析
(三)我国“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缺陷
1、立法缺陷:未对一些重要内容加以区分
2、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原则
2、兼具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则
3、私人信息披露的适度原则
4、真实传播原则
(二)“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1、立法上区分“人肉搜索”的不同类型
2、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加强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妥善保护
3、在法律适用上,正确理解和解释“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
4、加强网络技术安全管理,但不宜采用网络实名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