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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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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检视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

1、有利于提供公共资讯,满足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

2、有利于拓展舆论监督的渠道

3、有利于弘扬公共基本道德和表达公众情感

4、有利于拓展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

5、有利于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自发成长

(二)“人肉搜索”的消极功能

1、侵犯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

3、侵犯肖像权

二、“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与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规制问题

(二)我国“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现状

1、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体系

2、地方性法规对“人肉搜索”的规制

3、《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规定

4、“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辨析

(三)我国“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缺陷

1、立法缺陷:未对一些重要内容加以区分

2、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原则

2、兼具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则

3、私人信息披露的适度原则

4、真实传播原则

(二)“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1、立法上区分“人肉搜索”的不同类型

2、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加强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妥善保护

3、在法律适用上,正确理解和解释“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

4、加强网络技术安全管理,但不宜采用网络实名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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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肉搜索”通过众人力量追查事件真相,曝光私人信息,可分为公共事件型、道德谴责型、窥探隐私型、网络侦查型、网络互助型五种类型。作为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发展起来的“社区”模式,“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期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在舆论监督、弘扬公共道德、促进公民社会的自发成长等方面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但当其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时候,法律就应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综合平衡,同时也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确保其在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功能。
  “人肉搜索”需要的不是禁止,而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对其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当前我国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已形成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体系。在立法中禁止“人肉搜索”是最近几年的趋势,但此举在网上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和责任,对“人肉搜索”等侵权事件作出了积极回应,但也存在着缺陷,比如未能区分网络侵权和网络监督,对未成年人和公众人物等特殊主体的民事权益没有明确规定等,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人肉搜索”固然需要规范,但并非一定要予以刑法规制,只需维持行政法监管与民事侵权法规制即可。
  “人肉搜索”法律规制要坚持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原则、私人信息披露的适度原则、真实传播原则等,对其进行类型区分与褒贬选择,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正确理解和解释“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加强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妥善保护,在平衡中保护、促进和引导“人肉搜索”的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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