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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供述诱发冤案现象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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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虚假供述的概念及分类

二、虚假供述对催生刑事冤案的作用力分析

(一)虚假供述是如何导致冤案发生的

1.口供成为案件最终定性的关键。

2.司法工作人员的有罪假设和诉讼心理偏见。

3.诉讼程序中的识别困难

(二)虚假供述产生的原因

1.内在原因:天平反转——人的趋利避害性

2.外在原因:刑讯逼供

3.外在原因:引诱、欺骗手段骗供即“夸大策略”的运用

三、我国非法虚假供述排除规则面临的现实困境与制度改革瓶颈

(一)庭审形式主义与卷宗主义

1.司法机关关系构造上平面化倾向

2.检察机关身兼多重身份的角色定位尴尬

3.法官审判地位难独立

(二)证据合法性调查由处于弱势的被告方承担

(三)非法证据隔离不当法官心证受到影响和污染

(四)对被告人的救济机制缺乏

(五)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难保障

四、国外虚假供述排除程序借鉴

(一)美国

(二)英国

1.强制排除规则

2.裁量排除规则

(三)德国

五、排除虚假供述防范冤案的中国路径

(一)完善庭审中心主义

1.尽快建立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2.落实警察出庭作证义务

3.庭审中注重口供的真实性审查

4.重视翻供现象与重复自白

(二)“庭前会议”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三)针对“软刑讯”的配套制度构建

1.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2.完善录音录像规则

3.侦查机关审慎使用“夸大策略”

4.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5.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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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十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冤案频现的,不仅严重侵害了无辜被告人的人权,还严重动摇了民众对公正司法裁判的信心,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建立完备的冤案防范机制,我们必须追溯源头找到冤案发生的原因及其作用条件。通过对资料数据的查阅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假供述是中国当下造成冤案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此要防止冤案,就必须治标治本,以虚假供述为突破口,探讨矫治枉法的重要途径。笔者以刑事诉讼中虚假供述对冤案的作用力及其防治对策为题,在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和司法实例的基础上,对虚假供述的概念、特点,虚假供述对冤案发生的作用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性改革建议,并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了引言部分之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虚假供述的概述。首先,通过西方学者对于虚假供述概念的界定,引出虚假供述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法律语境,对虚假供述应有的范畴进行界定。其次,对虚假供述的类型进行划分。最后,对我国虚假供述的存在和排除的现实情况进行了概述,以明确当前情况下研究虚假供述的价值和必要。
  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虚假供述对催生刑事冤案的作用力进行分析,先分析了虚假供述导致冤案的形成过程,包括:证据匮乏、证明力有限,口供成为案件最终定性的关键;司法工作人员的有罪假设和诉讼心理偏见;诉讼程序中的识别困难。论证了在三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警检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互动合作下最终形成了冤案的过程。
  第三部分主要结合之前部分的虚假供述原因力探讨成果和具体案例中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总结出我国现有司法环境下,非法虚假供述排除之不能性的原因,分析了目前庭审形式化、卷宗中心主义现状,以问题形式进行呈现,对虚假供述难以排除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明确了需要改革的目标,理清了现实的障碍。
  第四部分为借鉴其他国家在非法供述证据排除方面的先进做法,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现有制度和可借鉴之处,为我国后续改革提供参照。
  第五部分系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当下中国的具体情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对策和建议,对法院庭审环节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完善庭审中心主义,建立独立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重视翻供现象、注重口供真实性审查并与此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希冀,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改革,提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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