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概念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特征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功能与价值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符号外化下的权利标记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实体公正的补强路径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发挥宣教功能的重要场域
三、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现状的检视
(一)话权失声,权利行使消极现象普遍
(二)话权失衡,权利表达分布不均
(三)话权失当,不合理陈述屡有出现
(四)话权失痕,权利表达缺乏完整的文本体现
(五)话权越界,与法庭辩论程序混同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困境之源
(一)理念“偏差”:最后陈述“可有可无”
(二)定罪量刑程序模式的影响
(三)法规缺位,制度设计趋于形式化
(四)是制度特质:掣肘“听者”与“述者”热情
(五)主体能力羁绊:陈述效果差强人意
五、消弥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虚化的思路建议
(一)配套归位——外部环境的的修复
(二)制度就位——内部操作规则的完善
(三)在特殊主体上陈述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