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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刑案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遇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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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概念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特征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功能与价值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符号外化下的权利标记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实体公正的补强路径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发挥宣教功能的重要场域

三、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现状的检视

(一)话权失声,权利行使消极现象普遍

(二)话权失衡,权利表达分布不均

(三)话权失当,不合理陈述屡有出现

(四)话权失痕,权利表达缺乏完整的文本体现

(五)话权越界,与法庭辩论程序混同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困境之源

(一)理念“偏差”:最后陈述“可有可无”

(二)定罪量刑程序模式的影响

(三)法规缺位,制度设计趋于形式化

(四)是制度特质:掣肘“听者”与“述者”热情

(五)主体能力羁绊:陈述效果差强人意

五、消弥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虚化的思路建议

(一)配套归位——外部环境的的修复

(二)制度就位——内部操作规则的完善

(三)在特殊主体上陈述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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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指在公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在公开宣判之前,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罪行的轻重或有无,以及对犯罪的认识和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自由地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一方面是基于对公诉刑案中地位相对弱势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凸显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发掘案件真相,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对旁听人员亦产生宣讲功能,抚慰被害人及亲属的心灵创伤。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制度立法对被告人所处的弱势地位注重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与域外刑事诉讼立法中对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设置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在诉讼程序上作了独立设置,将其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环节作了界定,使其作为庭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突出了它是被告人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往往也缺乏必要的重视,这不仅影响公诉刑案庭审功能的完整实现,而且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权利、保证庭审质量等都有可能产生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因此,严格公诉刑案的庭审程序,重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程序意义和司法价值,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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