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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重大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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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管理重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开发建设活动申请,从环境影响角度依法审查,准予其实施所申请活动的行为。其中“重大利益”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有着决定告知听证权的重要作用,理论上将“重大利益”归纳为,通过分析具体环评对象即建设项目,对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包括环境影响在内的相关影响,该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利害关系人可获得相应的听证权。目前相关立法过于简略,存在着公众混淆使用、环保部门认定不清和法院审查不足的缺陷。因而必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重大利益认定体制,则需要首先回答谁的重大利益,即持续影响到正常生活,且造成了一定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伤的人们;其次回答谁来认定重大利益,即环保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同时法院的审查与环保部门拥有认定权并不矛盾,反而使得认定更加合理规范,也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博弈。最后回答怎样认定重大利益,这可以转化为环境相邻权来进行具体标准的划分,又由于相邻权的重点“权利不得滥用”和“容忍义务”两大方面,通过明确相邻、侵扰和容忍的客观内涵来完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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