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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事实对民事案件审理的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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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理论上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且在现行法律中已有规定,赋予前诉案件裁判事实以预决效力。但是条文规定较为简陋,对其具体应用并未加以说明,且并未考虑到特殊的情形,当前后诉分别涉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且案件事实存在密切关联时,就不能单靠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来解决。若是否认此类情形下的预决效力,可能造成重复审理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以及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出相反事实主张导致司法稳定性受损。若是不假思索的全盘认可,就是忽略了刑事审理和民事审理的差别,侵害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所以,刑事判决事实对民事案件审理的预决效力这一问题,需要在明晰预决效力概念的基础上,找出刑民诉讼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为预决效力的应用框定边界,既保障诉讼的效率和稳定性,也能保证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晰预决效力的概念并界定其性质,厘清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并与相近概念——司法认知作出区分,进而采用独立效力说的立场得出其表现形式。 第二部分,以案件事实为立足点,分析刑事案件预决效力在民事审理中应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确立前后诉事实之间存在同一性或是牵连性是预决效力得以应用的前提和正当性依据。 第三部分,分析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不同和特殊之处,不论是证据规则还是民事法律实体规则都会造成民事审理不同于刑事审理,那么预决效力在其中的应用就需要慎重考量,特殊对待。 第四部分,站在制度构建的角度提出一些具体规则,从事实、时间、约束主体等角度对刑事判决预决效力在民事审理中的应用作出限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解决路径,构建我国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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