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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以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和北京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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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 127 条就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总则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2010年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列出一章,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种单独列明,但是并没有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反而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国是第一个将其单独列出来并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国家。因而,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比较分析,实务上更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本文想从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角度,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园及动物园动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中“管理职责”的概念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详尽地阐述和分析。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北京和宁波的两个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对比分析,提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界定了动物园、动物园动物的范围。 第三部分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特殊问题。分析特殊情况下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价。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即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认定的时候,对“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职责认定标准的界定、与事故的关联性的判断。 第六部分针对前几部分提出的问题,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的方案。在立法建议中,兼顾对比了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和颁布司法解释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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