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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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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及其作用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探讨

1.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上是经济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上是利害关系

3.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上是基于一定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作用

1.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

2.防止保险道德危险

3.限制保险金赔偿数额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利益主义的认定标准

(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同意主义的认定标准

(三)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为主同意主义为辅的认定标准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分析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投保人或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2.投保人或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关系人

3.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害关系人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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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的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领域,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以保险利益为要件这一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我国保险法对此仅有二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理论有利于我国保险法理论和实践的完善。 本文从人身保险利益的性质和作用入手,探讨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明确人身保险利益适用主体,具体分析了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时间,并就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人身保险利益做了定性分析,并介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三个功能。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利益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利害关系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是一种利害关系。但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本质上是基于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积极的合法的具体的经济利益。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以利益主义为认定标准。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如果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话,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国家以同意主义为认定标准。即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就可以认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则是以利益主义为主,同意主义为辅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若具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的话,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但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则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部分对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做了比较具体的分析。从适用主体上看,应规定投保人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适用时间上看,人身保险利益只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利益丧失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从适用范围上看,可以分三类:第一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关系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第三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人,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雇主对雇员、公司对董事和监事、合伙人之间等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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