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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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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一般理论

(一)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概念

(二)反社会人格障碍之成因

(三)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征

(四)反社会人格障碍与精神病的关系

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理论以及具体构成

(一)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理论及评价

(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分析

三、反社会人格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研究

(一)英美法系的做法

(二)大陆法系的实践

(三)对上述规定的评价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定义精神病的内涵

(二)成立反社会人格障碍的鉴定机构

(三)制定反社会人格障碍的鉴定标准

(四)比照又聋又哑的人适用刑罚

(五)在适当时候引入不定期刑

(六)对反社会人格障碍犯罪人进行强制矫正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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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社会人格者有很强的违法犯罪倾向。反社会人格成因比较复杂,有生理、心理或遗传上的原因。有的认为其是感情发展的结果或者是由患者所处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由于其易于冲动、不吸取经验教训、很少关爱他人和缺乏内化了的社会价值系统的特点,反社会人格者容易触犯社会规范和法律。在所有的变态人格中,反社会人格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因此,反社会人格者的犯罪预防成为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传统学说站在传统精神医学的立场上,且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反对将反社会人格障碍列入责任能力的生物学要件。然而,刑罚个别化要求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为依据,使刑罚实现实质公正。反社会人格虽然不属于狭义的精神病,但是也不是精神健全的状态。他们的犯罪行为有与一般人不同的特点,其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较常人弱,本文认为其应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应按照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处刑,对其犯罪行为应更多地通过行为疗法进行矫治。以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以及人格刑法学的理论框架为分析工具,本文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述评。在考察当前各国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制度的建议。通过合理定义精神病的内涵,成立专门的反社会人格障碍鉴定机构,制定反社会人格障碍的鉴定标准,比照又聋又哑的人适用刑罚,在适当时候引入不定期刑,加强反社会人格障碍犯罪者的矫正,开展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犯罪的预防等方式,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做出适当的处罚,以期实现刑罚的功能价值,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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