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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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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对非财产性损害的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二、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比较法上的考察

三、我国非财产性损害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发展

四、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之必要性分析

五、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的具体制度设计

结 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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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传统理论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非财产性损害,只有在侵权责任中才存在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应当给予合同法的救济,此种救济又必须受到限制。本文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救济与限制相结合,在传统的法学理论框架之中,现有的法律秩序之下的改进。首先,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在比较的基础上,重点对否定说的理由进行了反驳。其次,介绍了我国在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发展。再次,从多角度论证了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对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重点是适用的请求权基础、特殊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具体的合同类型的归纳,并提出在构建制度的同时要注重与外部配套措施的衔接,实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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