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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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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的基础之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因此,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大多认为公民有守法的道德义务。后来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更强调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但是,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经验已经表明,民主宪政制度并不能够切实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也不能够完全抑制政府权力暴虐的倾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民主制度基础的“多数人统治”并不总是意味着公平正义。民主制度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而可能产生的多数人暴政,已为西方学者所指出。在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中,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念和推崇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相结合,自然而然发展出一套关于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理论。它构成西方政治哲学和宪政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
   西方社会关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活动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在狱中与好友克力同谈话中对个体守法义务的阐述,及选择服从雅典陪审团错误判决而慷慨赴死的行动。后来具有标志性的重大事件是梭罗为反对美国政府不义战争而选择的抗税行为、甘地领导印度民众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而进行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以及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社会的民权运动。公民不服从行动本身的内涵也逐渐由最初简单的遵守法律的义务发展到包括良知信念、非暴力等特征的系统理论。在延续这些共识的基础上,扎根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波澜壮阔的现实,从自己的法理学视角和理论体系中发展出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德沃金既批判和回应了现实的理论争议,又实现了对已有理论的超越。
   在德沃金看来,公民不服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对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论证和公民不服从的行动策略问题。为了论述第一个问题,又必须关注公民不服从的理论预设问题。由此,德沃金“公民不服从”理论事实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民不服从的条件、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论证以及法律系统对于公民不服从的反应。公民不服从的条件在于美国宪政实践支持公民对法律有效性的质疑和肯定公民享有强意义上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其正当性则是出于良知的追求和良善的动机、宪法肯定的涉及人的尊严和人格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公民不服从行动时的策略选择。在法律系统应当如何对待公民不服从者的问题上,德沃金承认政府有权决定公民反对政府权利的具体内容,但同时他强调政府要在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力,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并尽量减少自己出错的危险。政府在遵循一个前后一致的权利理论的同时,不同的部门可以做出自己职权和制度框架内的“具体平衡”。
   由此可见,德沃金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社会关怀和现实针对性,更加关注公民的行动问题,更加强调政府的谨慎宽容,努力寻求一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德沃金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其整个法律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派生问题。也就是说,结合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和原则学说以及法治理念,可以获得对公民不服的更好的理解,形成一个前后一致且极具说服力的理论阐述。既要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自由和平等,又不致于将社会推向混乱的无政府状态。重要的是回到国家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寻求政府的认真对待权利和公民的个人良知及行动策略选择。因此,其社会意义体现在对社会不义的释放和对法律发展的推动方面,对现代民主法治模式下存在的一些问题的纠偏作用和对培育现代公民精神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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