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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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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有的人在认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时,以为这个理论的内容只是主张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这是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片面性认识。本论文针对这种认识阐述了新的见解。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一个系统的、完整体系。它的内容包括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和形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措施等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和形式,列宁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的幽家,对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以及广大劳动群众实行民主,即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享有民主权利。他同时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暴力或强制性力量,是苏维埃国家恢复和发展生产中的统一的意志。“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关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措施,列宁提出,必须适时转变工作重心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必要时以革命战争的手段捍卫无产阶级专政,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动员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以发展无产阶级国家的事业。
   列宁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学界有的人将此话语同苏联、中国后来的实践相联系,以为列宁不要无产阶级法制,进行责难。实际上,列宁的此话语只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设想,即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过渡时期的——旧的国家以及法律制度被废除、没有也不需要再产生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时期——的政权形式。这个政权必然“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本论文分析了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种种误解和曲解。
   正确地认识和掌握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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