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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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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仲裁中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之必要性

一、实务中的虚假仲裁与恶意仲裁

二、仲裁程序自治性、保密性带来的问题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扩散及于第三人

第二章 仲裁中第三人权利程序救济之现状

一、现行仲裁中第三人救济程序

二、新民诉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章 仅对第三人提供执行时救济的逻辑缺陷

一、仲裁案外人当前仅能获得执行救济

二、仅提供执行救济的逻辑缺陷

三、造成逻辑缺陷的根源

第四章 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事前救济)的不可行性

一、仲裁第三人制度中主体范围的界定

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理分析

三、职权通知的困难

四、由国际立法例看我国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第五章 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之诉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存在合理性

二、《仲裁法》第58条的主体由当事人扩大到第三人并不可行

三、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法理基础

(一)立法目的

(二)与“一裁终局”的矛盾

四、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效力

五、应用于实务中的前景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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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民商事仲裁中的恶意仲裁现象不但危害社会诚信环境,同时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恶意仲裁侵害后的案外第三人如何寻求救济这一问题迫切需要解决。通过对现实存在的仲裁实务情况进行分析,并研究仲裁程序自身特点造成的局限性,能够剖析得到出现恶意仲裁的原因。在介绍第三人在诉讼及仲裁程序中的救济现状后进行比照归纳,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以此探求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救济路径。当前对案外人而言唯一的救济路径是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然而这一救济措施有其显著的局限性,通过对执行异议的救济现状进行了解,从根源上能够分析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第三人权益受到恶意仲裁不法侵害后唯一救济途径的逻辑缺陷,并以此展开论证了两种救济方法的可行性。一是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事前救济),由于仲裁程序自身特点和职权通知的困难,事前救济的仲裁第三人制度并非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另一种是学习普通诉讼程序设立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通过论证与比照,说明设立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这一制度能够较好地满足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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