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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附设ADR机制问题研究——以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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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附设ADR的一般性理论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

二、法院附设ADR的基础理论

(一)法院附设ADR的定义

(二)法院附设ADR的特征

三、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附设ADR关系的一般解析

(一)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附设ADR的关联性

(二)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附设ADR的互补性

四、民事审前程序引入法院附设ADR机制的域外考察

(一)英国民事审前程序及法院附设ADR的立法

(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及法院附设ADR的立法

(三)德国民事审前程序及法院附设ADR的立法

(四)日本民事审前程序及法院附设ADR的立法

(五)四国法院附设ADR的综合评析

第二章 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现状及改革背景

一、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三、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的法律规定

四、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不足

(一)民事审前程序缺乏独立性

(二)审前程序过多地强调法院职权

(三)审前程序中对法院附设ADR的构建缺乏系统性

五、我国进行法院附设ADR机制改革的可行性

(一)大力支持的政治环境

(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三)“无讼”的文化传统的需求

(四)法院观念的转变

(五)我国具有构建法院附设ADR机制的人力资源

第三章 构建中国法院附设ADR制度体系的设想

一、构建中国法院附设ADR制度体系应遵循的理念

(一)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理念

(二)在公正与效益之间进行制衡

(三)符合社会民主的心理

二、对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体系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司法ADR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司法ADR的启动方式

(三)明确中立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行为规范

(四)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明确规定审理期限

(六)明确再审程序启动条件

(七)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建立法院附设ADR相关配套机制

(一)法院附设ADR的司法审查确认制度

(二)法院附设ADR的救济制度

(三)对参加法院附设ADR程序的中立人定期培训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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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保证正常运行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益。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运作方式上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正呈现出趋同的特征,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向开庭审理为主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二者并重,在世界各国纷纷对民事审前程序进行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应重视这一程序并将对其的重建提上日程。
  本文从法院附设ADR的角度对民事审前程序进行研究,从三大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明民事审前程序与法院附设ADR的一般性理论,包括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及功能、法院附设ADR的定义及特征,在理清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再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解析,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互补性;随后对英、美、德、日四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进行国别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对比,从四国法院附设ADR的产生背景、产生条件、发展方向等内容入手,对四国ADR制度进行评析;
  第二部分系统论述了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现状及改革背景,包括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审前程序和法院附设ADR的法律规定,整理归纳了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为下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打下基础;随后对法院附设ADR机制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政治环境、价值取向、文化传统以及近年来各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对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观念的转变,而最重要的客观条件是我国具有构建法院附设ADR机制的人力资源,为我国进行法院附设ADR机制改革提供实践依据;
  第三部分在前文基础上从理论基础和具体实践两方面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及重构提出改革建议。首先确定构建中国法院附设ADR制度体系所应遵循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改革措施,具体包括完善法院附设ADR立法和相关配套机制以保证ADR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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