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概述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发展背景
(一)建国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及救济制度阶段
(二)1956年至《信息公开条例》等施行期间
(三)《信息公开条例》、《若干规定》施行后时期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定义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性质
(一)权利救济性质
(二)私益和公益并存性质
(三)权力制约性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实践现状
二、国外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考察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
(一)合法权益的界定
(二)历史信息是否具备可诉性
(三)内部信息是否可诉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
一、我国目前关于当事人资格现状
(一)立法层面对当事人资格的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
(一)日本关于原告资格规定
(二)德国关于原告资格规定
(三)国外关于被告资格规定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完善
(一)依申请形式下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主动形式下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反信息公开形式下诉讼原告资格
(四)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人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审理方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用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简易程序思考
(二)完善简易程序适用程序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已提供政府信息的举证责任
(三)涉密或个人隐私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