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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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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概述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发展背景

(一)建国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及救济制度阶段

(二)1956年至《信息公开条例》等施行期间

(三)《信息公开条例》、《若干规定》施行后时期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定义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性质

(一)权利救济性质

(二)私益和公益并存性质

(三)权力制约性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实践现状

二、国外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考察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

(一)合法权益的界定

(二)历史信息是否具备可诉性

(三)内部信息是否可诉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

一、我国目前关于当事人资格现状

(一)立法层面对当事人资格的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

(一)日本关于原告资格规定

(二)德国关于原告资格规定

(三)国外关于被告资格规定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完善

(一)依申请形式下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主动形式下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反信息公开形式下诉讼原告资格

(四)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人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审理方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用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简易程序思考

(二)完善简易程序适用程序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已提供政府信息的举证责任

(三)涉密或个人隐私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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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的法治化进度的重要标准。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及相关司法诉讼有了法律层次的依据。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诉讼类型,即使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立案难、胜诉率低等情形依然未得到缓解,具体到诉讼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受案范围不明,当事人资格不清,简易程序滥用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乃至部分法院对于该类诉讼的立案程序不甚清晰。而这些问题不仅妨碍诉讼程序,更对我国司法改革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是站在诉讼程序角度上来思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而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期能对相关诉讼起到帮助和解决问题作用。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本文主要脉络;第二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概述,该部分是理论性研究,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定义及属性,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定义阐述笔者自己的理解;第三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该部分是对有关行政诉讼中出现较为普遍的受案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在立案阶段析清那些政府信息公开类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四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关于诉讼阶段时易出现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资格不明的问题如何进行确定;第五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审理方式研究,对适用简易程序困惑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六部分为总结,对全文进行了概况性总结。

著录项

  • 作者

    江强;

  • 作者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

  • 授予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
  • 学科 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曾文忠;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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