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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医患纠纷医学鉴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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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前言

对象与方法

一、材料来源

二、研究方法

结果

1 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法院85例医患纠纷案件情况

2 民庭法官对医学鉴定的情况调查

3 医政处(科)工作人员对医学鉴定的情况调查

4 医疗机构从事医患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对医学鉴定的情况调查

5 患者及其亲属对医学鉴定的情况调查

讨论

1 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需要

2 现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不完善

3 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独立完成医患纠纷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模式的分析评价

建议

1 组建统一的医患纠纷医学鉴定机构

2 建立常任专家库和分类专家库

3 建立医患纠纷异地鉴定制度

4 建立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字及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

5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6 医患纠纷医学鉴定应当实行鉴定专家个人负责制

7 建议推行网络鉴定制度模式

小结

参考文献

综述 题目 医疗纠纷处理概述

附录:调查问卷

攻读学位期间已发表论文情况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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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以及卫生保健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医患矛盾也日益增多,并迅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严重影响广大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危及广大医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使得医疗机构方和患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医患纠纷、医患矛盾的责任追究要考虑到医学的专业性、技术性,医疗管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刑法等方方面面的诸多因素,所以作为处理医患纠纷重要客观依据的医学鉴定结论,对公正、公平调处医患矛盾、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今,我国的医患纠纷医学鉴定制度由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所组织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模式构成。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则是各级司法鉴定所组织司法鉴定的主要凭借。11年的实践证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医学技术和医疗管理层面辨识医患纠纷中的责任主体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程序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处理医患纠纷程序的脱节,甚至在某些重要方面,如在相关程序上、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上签名(盖章)和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等方面与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违背。因此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能否被人民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还有待进一步论证;而司法鉴定人由于专业技术的局限,难以甄别日新月异的多学科、多专业的临床医学技术带来的医患纠纷的责任主体,而且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直接导致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发生,这不但加深了患方对医务人员和鉴定人员的误解,进一步妖魔化了医务工作者和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妨碍了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影响了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还带来了长期深远的社会负能量,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的:建立统一的医患纠纷医学鉴定制度,得出公正、公平的医学鉴定结论,为相关部门提供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使医学鉴定工作与人民法院诉讼工作相衔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方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解决医患矛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方法: 1、分析法院对做过医学鉴定医患纠纷诉讼的最后结案情况,从而了解法院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度。 2、自行设计调查问卷1,调查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医学鉴定程序的相关要求、并对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委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比较、评价。 3、自行设计调查问卷2,调查卫生局医政处(科)、医疗机构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人员及患方(患者或其亲属)对医学会组织专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所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的信任度,通过比较信任度间的差别,分析差别产生的原因并进行比较、评价。 4、自行设计调查问卷3,调查发生医患纠纷后,卫生局医政处(科)、医疗机构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人员及患方申请责任认定时,首选鉴定机构是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从而论证两种鉴定模式的应用意义。 5、调查所获得的相关数据通过逻辑检错、清理后,应用Excel2003进行数据管理,并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主要运用x2检验,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1、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医学鉴定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解决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假如有过错,此过错与患者目前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的责任程度。 2、医政处(科)和医疗机构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人员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明显高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x2分别为17.778和19.891,P值均为0.000),而患方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则明显低于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x2=74.082,P=0.000)。 3、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后,卫生局医政处(科)、医疗机构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人员申请组织医学鉴定时,首选属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医疗损害)鉴定,相反,患方则首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x2=72.682,P=0.000)。 结论:医疗机构方、患方、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两种鉴定模式的理解和选择的巨大分歧,给医患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建立医学与法学对接的严密、统一的医患纠纷医学鉴定制度势在必行。

著录项

  • 作者

    姜立学;

  • 作者单位

    南京医科大学;

  • 授予单位 南京医科大学;
  • 学科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姜柏生;
  • 年度 201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统一; 医患纠纷; 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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