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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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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现状分析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范分析

一、我国关于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定的演变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法律规定分析

第二节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践状况及其分析

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践情况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践情况分析

第二章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法院作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违“审控分离”、“不告不理”原则

二、原审法院自我启动再审存在的弊端

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启动再审的弊端

第二节 检察院作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界限

二、检察院再审启动权适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诉地位低

二、申诉程序构建不够完善

第四节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不清

二、对实体真实的追求

三、混淆诉权与审判权

第三章 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建议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

一、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建议

一、从缩限到取消:法院再审启动诉权

二、从无限到有限:检察院的再审启动诉权

三、从无权到有权:赋予当事人再审启动诉权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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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平衡法律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的重要程序,每个现代法治国家都非常重视,但各国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不同,使得这一程序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别。具体在启动主体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外规定有所不同。实际运行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比法院自我启动的再审案件要少得多,被告人通过申诉而成功启动的再审更是少见。本文以典型案件为例,立足于中国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检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范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借鉴西方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根据中国实际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外总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立法规定和实践状况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梳理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定的演变历程,刑诉法虽然条文数量在逐次增加,再审程序也从当初的简单规定变为相对完善,但是,关于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改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只有两个,即检察院与法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来源,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其次,对我国再审启动实践状况进行分析,我国刑事再审案件不仅仅数量非常少,比例也非常低,其中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的刑事案件尤为稀少。再审启动中,法院主动启动数超过了检察院;当事人作为申诉主体在再审程序启动中的作用非常小。
  第二部分从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三个方面来分析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法院自我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而且自我否定裁判,会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与其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相应的,但是对其启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过少;当事人只有申诉权,在再审程序启动中没有话语权。具体剖析问题的成因,主要是对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不清、对实体真实的过分追求和混淆了诉权与审判权。
  第三部分结合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比和总结,提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设置的建议。借鉴代表性国家德国、法国和美国、英国在再审程序启动上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改革的具体思路:从限缩到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诉权、有限化检察院的再审启动诉权,以及赋予当事人再审启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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