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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工期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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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工期的确定

一、以约定开工日期为准

二、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准

三、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一、以约定竣工日期为准

二、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三、以完工日期为准

第二章 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工期迟延的界定

一、发包人迟延给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未依约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图纸或发出指示

四、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

五、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工程变更

六、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分包人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三、不利物质条件

四、发现化石、文物

五、法律法规变化

六、物价暴涨暴跌

第三章 可归责于发包人之工期迟延责任的承担

一、展延工期的依据

二、展延工期的计算标准

一、损失赔偿原则

二、损失范围的确定

三、损失的计算方法

四、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一、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工期风险的分配

一、工期风险与风险分担

二、风险分担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的风险分担制度

第二节 风险分配的法律后果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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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期迟延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广泛存在,展现出的是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其合同约定的时间义务的违反。承包人的时间义务自不必说明,工程合同中对此多有直白明显的约定,本文不再重复。在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仅对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工期迟延进行深入研究,以求均衡承建双方的利益。
  所谓工期迟延是指实际工期比约定工期延长的现象,认定工期迟延关键在于确定实际工期,而实际工期的认定与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有关。关于开工日期,文章讨论了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条件成就之日、实际开工日期三种标准。关于竣工日期,文章讨论了约定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完工日期三种标准。
  其次,文章对不可归责于承包之工期迟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具体包括可归责于发包人之工期迟延和不可归责于双方之工期迟延。并且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案例,论述了工期迟延事由以及迟延事由的归责问题。
  再次,在对导致工期迟延事由进行归责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发包人的工期迟延责任,具体包括:给予承包人工期展延、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承包人解除合同三种方式,并对应论述了承包人的索赔程序和索赔依据。
  最后,文章论述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风险安排,正是基于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风险的不同安排,在发生不可归责于承建双方原因的工期迟延时,承包人仍有权基于风险分担向发包人请求展延工期、支付合理费用或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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