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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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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概述

2.1定义及历史沿革

2.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2.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4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2.5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

第三章 中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3.1概述

3.2最高额抵押权的立法现状

3.3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3.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5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3.6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

第四章 韩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4.1概述

4.2最高额抵押权的立法现状

4.3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4.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4.5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4.6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

第五章 中韩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比较

5.1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5.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5.3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5.4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

第六章 中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6.1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6.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6.3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6.4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

第7章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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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在社会经济的强烈需求中诞生的抵押权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及经济交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纷繁增多。最高额抵押权不仅可以简化抵押权连续设定中的繁杂技术问题,更可以提高对持续交易中特有的信用的处理技术。所以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不仅节省了交易成本,同时又满足了持续性交易的特殊需要。因此,最高额抵押制度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例如德国、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普遍的采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膨胀,创设最高额抵押制度也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为将来不特定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设立担保已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首先介绍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以便能够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在论述中、韩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和对中、韩两国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作参考用。
  本文在介绍中韩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时,主要围绕中、韩两国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全面介绍了中、韩两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即立法现状、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让和决算等内容。
  中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首先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以四个条文对最高额抵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这说明,我国民事立法向着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方向大大地迈进了一步。但是,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发展中阶段,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成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如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韩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项紧迫的任务,对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
  韩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比我国早半个世纪,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比较成熟。而且韩国在解决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时,不仅在立法方面更是结合了判例,因此比较有弹性,进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如。通过对韩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认识,不仅可以对最高额抵押权有更深入的理解,从中也可以得到经验为我国所用。
  在最后,本文以完善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为最终目的,因此通过对中、韩两国的立法现状、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让和决算等方面的比较,总结出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构思。如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方面,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被担保债权范围的标准、最高限额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存续期和清偿期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方面,明确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在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方面,要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转让作为必要登记事项,还应采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及分割转让制度;在最高抵押权的决算方面,在合同中载明决算期,明确决算期与存续期的界限,并且最好在决算期外,另订清偿期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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