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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解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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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目的与意义

1.2研究现状

1.3研究范围与方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概述

2.1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

2.2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2.3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2.3.1保险人说明义务

2.3.2《保险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

2.3.3《保险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我国保险法中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分析

3.1《保险法》第17条

3.1.1案例一

3.1.2对案件争议点的分析

3.2《保险法》第19条

3.2.1案例二

3.2.2对案件争议点的分析

3.3《保险法》第30条

3.3.1案例三

3.3.2对案件争议点的分析

第四章 对我国保险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建议

4.1完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4.1.1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4.1.2关于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4.1.3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4.2加强司法机关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

4.3加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

4.3.1加强行政机关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

4.3.2加强社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

4.4加强保险相对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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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随着经济蓬勃迅速地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保险得到普及,保险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格式条款在保险业的适用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具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优势之外,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损害保险相对人利益的案例层出不穷。我国在《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一系列规制,但是由于保险内容的复杂多变、保险业务的日益发展,需要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其他各个相关部门共同配合,以规范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
  鉴于此,本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研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内容为研究保险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目的与意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的范围与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理论,包括: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研究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以及第30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特定格式条款的无效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第四部分分别从《保险法》的完善、加强司法机关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加强行政机关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加强社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以及加强保险相对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论,通过以上内容的阐述,从指导司法实践与保险实务角度上力求使我国的保险市场得到规范,从而保护众多保险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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