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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秘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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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论述结构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

2.1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概述

2.1.1 政府信息与信息公开概述

2.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2.1.3 国家秘密产生的历史背景

2.1.4 保守国家秘密概述及其理论基础

2.1.5 明确国家秘密的界定之重要性

2.2 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秘密的相关理论概说

2.2.1 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

2.2.2 国家秘密的不公开与政府信息的公开

2.2.3 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

第三章 现行相关法律在国家秘密的界定上存在的问题

3.1 《档案法》对国家秘密界定之问题考察

3.2 现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界定问题的考量

3.2.1 国家秘密的概念界定

3.2.2 国家秘密的判断主体

3.2.3 国家秘密的判断标准

3.2.4 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

第四章 建构国家秘密的界定规则

4.1 国外信息自由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及其启示

4.1.1 国外信息自由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概观

4.1.2 国外信息自由法对国家秘密界定给我国的启示

4.2 建立界定国家秘密的具体规则

4.2.1 搭建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机制,从“人”上限缩秘密范围

4.2.2 明确《条例》中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和判断标准

4.2.3 明确《条例》中国家秘密设定的主体和定密权限

4.2.4 明确其他法律中国家秘密的界定问题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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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世界各国公法领域最具创举性的一项制度,也是信息全球化对各国政府提出的必然要求,这使得从前被行政机关束之高阁的政策文书、决策决议等信息的公开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也在不同程度打破了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嘴难开的局面。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那么信息保密就是维持良性的社会发展态势之必须,否则再好的规则都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公开的界限、程度不明确都可能导致政府在职责履行过程中“滚皮球”般的相互推诿,更有些行政机关信息制作本身就存在着泄密隐患,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必要性。
  对于公开和保密的内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我国的保密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保密法》为核心的一套完整的体系,而信息公开作为在我国刚刚确立不久的制度,其各项规定并不成熟。本文讨论的重点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国家秘密信息界定模糊的问题,国家秘密界定的不确定性给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其制作、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堂而皇之的理由。正由于国家秘密的特殊地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国家秘密的界定包括秘密范围、定密主体、定密权限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实践中很多问题都要依赖我国的《保密法》等规范国家秘密的相关法条来进一步确定,由于这些法律制定年代较早,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配合信息公开工作,2010年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密法》,但这次的修订活动仍然没有使国家秘密的界定更加清晰化、明朗化;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对国家秘密的保守界定的模糊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由此导致的问题依旧大量存在。
  因此,完善现行的《保密法》及相关法律,进一步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明确定密主体、级别和年限,严格解密的各项程序等,并在立法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随意定密相关信息的责任明确确定下来就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国家秘密不公开的不明确规定,或进一步出台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对豁免公开的国家秘密的各项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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