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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访协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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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息访协议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2.1 息访协议的概念

2.2 息访协议的法律性质

第三章 息访协议存在的问题

3.1 息访协议的签订主体不明确

3.2 息访协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3.3 息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第四章 息访协议的规范路径

4.1 明确限定息访协议签订主体

4.2 明确息访协议适用范围

4.3 明确息访协议法律效力

4.3.1 息访协议对上访人的效力

4.3.2 息访协议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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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于自己权利保护的欲望愈发迫切。这种观念将人们维权的途径引领到两个方向上,一个是寻求法院帮助,也就是诉讼途径;另一个则是寻求政府帮助,亦即信访途径。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中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制度。在行政机关和信访人之间扮演着桥梁和纽带角色;也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设立的解决困难、维护利益的一种救济性制度。信访制度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息访协议制度是信访机构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制度,主要是为了给行政机关解决群众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路径和选择。息访协议在信访机构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十分特殊的角色,很多信访事项都是以上访人与责任机关和信访机构达成息访协议而最终解决的。但是,息访协议本身在性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尚未明晰的问题,导致信访机构在运用息访协议解决上访问题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也难以顺利而完满的达到息访协议应当起到的作用。
  息访协议应当属于由行政机关和上访事项当事人签订的特殊的行政合同。息访协议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信访类型当中,而是只能在解决行政信访问题的过程中适用。同时,鉴于实践中会出现部分上访人在签订协议之后反悔的事实,立法机关有必要提高信访工作法律依据的层级,将息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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