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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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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业生产合作社思想的解读

第三章 对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回顾与评析

第四章 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章 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

第六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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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历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还没有走出初始发育阶段,面临着数重困惑。因此,我们需要在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门研究。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社把小农联合起来,使他们在资本主义大生产条件下能够生存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依循的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认为,在粮食税法令施行之后,农业合作社能够把农民的小经济联合起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大生产,欲要将人数众多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农业合作社,就先要把文化工作做好。恩格斯、列宁的农业合作社思想为我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从1951年到1957年,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经历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组织形式演变。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合理性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在前期取得了积极效果,在当时有其客观需要性,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制度演变具有内在合理性。而局限体现在三个方面:超越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以追求速度与规模,对自愿原则的遵循不够一贯,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农户家庭经营方式的合理性。
   从1994年到90年代末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从2000年至今,可以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加速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前提条件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比较高、区域专业化程度比较高,以及来自外部的各种支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主要有出资型合作与会员制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的背景、组织者与核心的制度安排三个方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特点是:覆盖范围窄,注册门槛低、债务责任小,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相统一,主体自治与法律规制相协调。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一是限定最低资本金,二是切实加强外部监管,三是做好合作社教育。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主要体现在其法律地位、运行机制、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三个方面。美国农民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规范主要体现在其生产、所有权和管理三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正确选择,体现在三个方面:是对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促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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